2017年是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的收官之年。吉林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早谋划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明确了2017年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指导督促市县提前开展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为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早安排、早开工、早见效”打下了基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批)计划的通知》,向市县下达2017年第一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54个、10.9万套,并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一是提前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准备,加快审批手续办理,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确保6月底前开工60%,9月底开工率达到100%。二是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细化征收补偿标准,创新征收方式方法,加快2017年房屋征收和货币化安置,重点做好集体土地征用相关工作。三是尽快启动2017年棚改项目贷款工作,住建部门积极协调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提前做好2017年棚改项目贷款前期准备工作。四是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建立项目台账,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保障:
(一)房屋征收政策。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二)土地减免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对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三)税收减免政策。
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被征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四)收费减免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五)金融信贷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六)财政支持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主要是向国家争一块、省里补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要继续按照既定的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