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农业局关于松溪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制定的《松溪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松溪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松溪县财政局 松溪县农业局
为认真做好我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6﹞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
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来源于省财政下达给我县的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共计1000.16万元。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第六条要求,对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说明如下:
(一)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养殖舍(含场区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帐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二)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程序
若补贴对象或第三方对补贴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核实,由县财政局、农业局进行确认。
三、补贴资金拨付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四、补贴资金兑付及程序
(一)兑付补贴数据采集
各乡镇(街道)、村要在11月上旬前完成所辖地区的补贴面积相关数据采集、汇总、公示,公示无误后,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等。县财政局以核实后的数字作为补贴资金兑付的依据。补贴工作在11月15日前完成。
(二)兑付补贴标准
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每亩补贴金额按政策计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全县享受补贴面积=亩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按2015年12月31日农民拥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扣除征用地、设施用地、抛荒地等因素后的面积。
(三)兑付程序
⒈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本村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公示7天),公示完成后,各乡镇(街道)对村委会上报的数字进行核实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及公示相片)。
2.财政部门按审核通过的数据信息,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
五、职责分工
(一)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级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兑付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补贴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耕地面积;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补贴资金“打款”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各有关工作的审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事项;县监察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监督管理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全部兑付给享受补贴农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
(二)县财政、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兑付实施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墙报、微信、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做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积极性。各项工作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松溪县举报监督电话:2321495、232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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