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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太原市《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2016年11月02日 10:59来源:太原市政府网站点击量:0

2016年太原市《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近日出台,租赁房屋者满足相关条件也可在太原落户。

2016太原市《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现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中,凡涉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增加“(含租赁)”;涉及“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调整为“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包括涉及相同内容的说明),调整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放宽为“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并取消投资纳税限制条款。

以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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