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农村居民可获得退出宅基地补偿、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实施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均可获得相应的退出宅基地补偿、补助。
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退出宅基地是否获得补偿及补偿的标准是多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退出宅基地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补助?
贫困户通过退出宅基地可获宅基地补偿、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等两种补偿,自行复垦宅基地经验收合格达到农用地标准的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
三、退出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范围是多少?
1.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退出宅基地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法定宅基地面积按每亩4-6万元补偿,超出部分按每亩2-3万元补偿;
二是退出宅基地后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新安排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各市、县及国有农林场的具体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补偿、补助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予以制定并颁布实施。
2.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
按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自行复垦补助。
复垦为耕地的按自治区征收一般耕地的开垦费标准予以补助,即复垦为水田的补助每平方米20元、复垦为旱地的补助每平方米12元;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
四、怎样认定哪些是法定的宅基地面积、哪些不是?
宅基地法定面积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应面积。后者确定的法定宅基地面积需根据所在地区确定,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在上述范围内的面积均可认定为法定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范围的面积不纳入法定宅基地面积,但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贫困户申请退出宅基地需要具备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退出宅基地补偿、补助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申请表格式由各地自定)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或宅基地及房产登记的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书面意见;
5.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6.不再申请宅基地保证书(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补偿(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
1.申请程序:
①贫困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③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审核把关→→→④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发放程序:
退出宅基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发放退出宅基地补偿的50%,待贫困户完成搬迁交付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剩余的50%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宅基地复垦补助。由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七、退出的宅基地归谁所有?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贫困户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宅基地复垦后的农用地同样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八、退出宅基地是否影响贫困户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办法只是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补助、使用权进行管理,不涉及贫困户原来承包的土地,不改变贫困户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九、补偿、补助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和增减挂钩收益予以解决;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县(市、区)可通过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和增减挂钩收益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