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建立“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农村住房保险机制,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利益。2016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方案》与200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相比,在保险对象、承保方式、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是:
一、拓展了保险对象。
《方案》明确坐落在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管其是否长期居住均给予理赔(过去是超过1年无人居住的不予理赔);同一栋房屋有多个户主的,按实际住户给予理赔(过去是按栋理赔)。
二、扩大了保险责任。
《方案》明确在原有的15项保险责任基础上,新增了突发性地陷为保险责任,农房因此倒损的,保险机构予以理赔。
三、调整了保费来源。
一是继续保留基础保险保费5000万元不变,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二是新增叠加保险保费每户12元,由省、市县、农户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普通农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每户补贴9元。
四、提高了保险理赔标准。
普通农户个人缴费投保后,可在基础保险理赔1万元的基础上,再叠加理赔1.5万元。普通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全省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缴保费,自动享受叠加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