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子市场主体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厅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机关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条件逐项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形成实地审查报告,作为是否批准发证的依据。实地考察和审查时,应对申请企业的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等进行账、物核实,对申请企业的验资报告,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进行原件核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严禁越权发证、不按规定的程序发证。
二、严格执行办证条件
《种子法》、《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4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详见附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降低标准进行审核、审批。申请企业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种子技术人员资质应经规定考核机关考核合格并进行定期审查方为有效。
三、加强对发证企业的监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许可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厅将依法撤消其行政许可。
附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条件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资格条件
A、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一、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一)资本条件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2、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种子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3、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4、有完好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250L光照培养箱2台、300℃电热干燥箱1台、电冰箱1台、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0.001克和0.0001克电子天平各1台、钟鼎式分样器(大、中、小)各一套、横格式分样器1台、不同孔径的套筛1套、电动粉碎机1台、生物显微镜1台、净度分析台1台。
以上条件中烘干、仓储、检验设施设备应为自有产权,或有正规报建手续并正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
(三)技术人员条件
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四)品种条件
生产品种应通过审定,或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实质审查;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有品种权人的授权书或品种转让合同。
(五)生产基地条件
种子生产基地应无检疫性病虫害,隔离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农业部申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的资格审核条件
(一)具有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二)取得相应适宜生态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相应区域省级以上品种审定;
(三)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生产;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具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B、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一、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一)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种子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3、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
4、有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标准的检验仪器设备,包括250L光照培养箱2台、300℃电热干燥箱1台、电冰箱1台、电泳仪及其配套设备1套、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0.001克和0.0001克电子天平各1台、钟鼎式分样器(大、中、小)各一套、横格式分样器1台、不同孔径的套筛1套、电动粉碎机1台、生物显微镜1台、净度分析台1台;
5、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
以上条件中仓储、检验、加工设施设备应为自有产权,或有正规报建手续并正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
(三)技术人员条件
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二、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一)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种子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3、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
4、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250L光照培养箱1台、300℃电热干燥箱1台、电冰箱1台、快速水分测定仪2台、0.001克电子天平1台、钟鼎式分样器(大、中、小)各一套、横格式分样器1台、不同孔径的套筛1套、电动粉碎机1台、生物显微镜1台、净度分析台1台;
5、有种子加工设备。
以上条件中仓储、检验、加工设施设备应为自有产权,或有正规报建手续并正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
(三)技术人员条件
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申领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的资格审核条件
(一)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资格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条件。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的资格审核条件
(一)资本条件
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种子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检验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
4、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包括250L光照培养箱4台或发芽室1间、300℃电热干燥箱2台、电冰箱2台、电泳仪及其配套设备1套、快速水分测定仪5台、0.001克和0.0001克电子天平各1台、钟鼎式分样器(大、中、小)各2套、横格式分样器2台、套筛2套、电动粉碎机2台、生物显微镜2台、净度台2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7、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8、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以上条件中仓储、检验、加工设施设备应为自有产权,或有正规报建手续并正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过户)。
(三)技术人员条件
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四)品种条件
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公司总经营量的50%以上。
五、向农业部申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的资格审核条件
(一)具有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二)销售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必须取得相应适宜生态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相应区域省级以上品种审定;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具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C、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商的资格条件
一、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
二、有适合种子贮存保管的场所;
三、有1名以上具备一定种子专业知识的人员。
主题词:农作物种子管理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2009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