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向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更正登记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土地更正登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受理条件】: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申请人认为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土地更正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已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原件);
5、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土地更正登记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更正登记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