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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进一步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10月11日 09:15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一、意见出台背景和目的

今年以来全国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房价、地价上涨较快,普遍出现高地价、高房价现象。厦门市房地产也出现房价较快上涨势头,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排名靠前。近期房价上涨较快的热点城市纷纷出台调控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厦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出台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九条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2016~2018年,力争每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较前五年平均供应量增长30%。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进一步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措施。9月5日起厦门市重启住房限购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未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本次政策进一步从严住房限购措施:1、将住房建筑面积145~180平方米的非普通商品住房纳入限购范围。2、提高非本市户籍缴纳医社保年限。将“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调整为“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方面,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完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区分贷款次数、所购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等不同情形,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基于厦门市政府实施“限购”的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于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再区分购房人家庭名下有无住房,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非普通商品住房的,继续按照7月15日政策要求,分别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和70%,且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在7月15日执行政策的基础上,增加“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条款。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重点解决“夹心层”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停网签资格;符合预售申请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一次性申请预售,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严格审核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及还款能力,严格核查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首付加杠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发放开发贷款。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查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和开发贷款的督查力度。

(七)从严土地供后监管。适时提高土地出让门槛,采取土地出让竞价新方式,竞价达到一定限度时,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必须现房销售。加强供地后履约监管力度,国土房产、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动,对开发企业从取得用地到建成竣工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国土房产、宣传、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地税、国税、统计、人行、银监、市场监督、行政执法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各项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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