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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6]第062号

2016年10月10日 12:03来源:国土部点击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52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新川南奉公路,西至千汇路,南至祝潘路,北至北界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邓三村11组645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25.9平方米、建设用地322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邓三村12组16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62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07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25.9平方米、建设用地485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2]第18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江镇新建路12号(动迁安置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0月1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7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郭月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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