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域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利、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以及防洪、排涝、灌溉、环保、航运、景观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水域保护规划、航道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蓝线保护要求确定城市蓝线的位置。
第八条 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和遵守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蓝线是城市水系治理和水源保护的依据。河道堤防(护岸)、亲水绿道、滨水公园、航运码头等各类涉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蓝线的管理规定。支持和鼓励生态岸线建设,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因水体自然岸线保留或恢复、水生态和水景观建设等需要,在符合城市防洪和航运等条件下允许对城市蓝线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蓝线。因城市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城市建设实施部门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进行蓝线调整:
(一)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
(二)根据城市防洪、排涝、灌溉、港航工程建设需要,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并经专家论证可行的。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水利、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港航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别对城市蓝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市蓝线实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禁止性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