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的问题。”既然土地已经分到各家各户,又怎么实现规模经营?细碎化的问题怎么解决?只有靠“集体化”解决吗?
“集体化”一词其实是个伪概念,要具体分清什么样的“集体化”,以及什么层次的“农户单干”。在现行的农地制度框架下,同样可以实现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就是中央提倡的“适度规模经营”。原因在于前面提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创新。
随着时代变迁、土地流转的发展,“承包经营权”又分成了“承包权”和“经营权”,由此形成了农地“所有权”(集体)、“承包权”(本村农户)、“经营权”(经营者)“三权分置”的新格局。这是农村最新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如果看待问题缺乏“三权分置”的理论背景,往往容易分不清农地的所有权和实际的承包权、经营权,对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简单化地理解成“集体——个人”或者“统——分”的二元对立关系,从而使认识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
在“两权分离”、“三权分置”的框架下,各地的实践显示出,通过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农地已经一定程度上集中到农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主、公司、合作社等。目前全国大约已有三分之一的农地进行了流转。
在此前提下,机械化、良种应用、病虫害防治等生产管理措施已实现了统一和集约化的应用。
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不是土地被征占用作建设用地搞工厂、开发区、商业区了,地还是农业用地,只是经营权从承包者转到了具体的使用者了。
比如公司或大户“反租倒包”农民的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而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没有发生变化。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也没有改变。
浙江姚浜村是中国第一个实行“整村土地流转”的村庄。全村的土地先由村里集中、进行统一规划后,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发展种、养、加综合生产经营,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探索。
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流转都能持久。流转所形成的利益联结方式不牢固。简单地说,包地的和出租地的双方不是利益共同体。在法治观念和信用经济都不健全的农村,一纸流转合同许多时候无法约束双方各自的行为——土地流转价格上涨预期好时农民毁约的情况常有发生。
而且,土地流转费用也是经营者越来越大的一块成本投入,从而减弱了和国际农产品竞争的优势。一段时间以来,“公司+农户”的模式推行不畅,症结就在于这两个原因。
有没有其它方式?有。一些地方比如四川崇州农民搞的以土地入股、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成为股东,再聘任专业的农业经理人作为CEO,从事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再加上政府鼓励发展的社会化服务,有效地把农民的承包权利和经营成果捆绑在一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再如,湖北荆门市沙洋县的“按户连片耕种”模式,在稳定家庭承包方式、面积、期限的前提下,通过在村组内调整农户经营的地块,实现经营权连片且不插花,并向单个农户集中,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也有效解决了细碎化问题。
土地细碎化问题是在发展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各地探索实践,通过深化农村改革,这一问题将有新的解决思路。回归到把所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的回头路,是无法成功的。
另外,尽管规模经营是一个趋势,但何种规模、占农业经营多大比重,似乎还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大多数学者认为,小农经济构成了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