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租房建设管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10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从2014年起,我县公租房和廉租房项目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已建成未入住及强制退出的廉租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房源优先解决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廉租房并入公租房后,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没有享受实物分房的廉租房保障对象。
第六条 公租房建设、管理,必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公租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修建,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2.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3.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拆除公房后还建的住房;
5.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6.按规定并入公租房的廉租住房;
7.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章 筹资渠道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企事业单位实施并纳入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申请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公租房的共有产权包括政府产权和企事业单位产权,具体产权比例由县物价局根据总建设成本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出资所占份额确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租金,并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其中:企事业单位享有的产权,可按共有产权比例进行实物分割,由企事业单位长期持有。
在界定公租房共有产权比例时,要区分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的方式和成本,比照出让土地算清减免的土地出让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界定办法:建设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政府产权比例=(国家和省上的补助资金+未计入建设成本的规费减免+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建设成本+未计入建设成本的规费减免+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企事业单位产权比例=1-政府产权比例。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1.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按5%的比例计提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回笼资金。
2.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公租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1.政府出资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或乡镇建设的公租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3.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二居室住房,配建比例不超过公租房总量的30%。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并优先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地。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因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租房。配建的公租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 公租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租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公租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供应对象和申请方式
1.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新就业无住房人员、外地来崇工作及进城务工无房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住房困难人员,还可以用于解决本乡镇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租房。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租房。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一定的租金支付能力;
2.家庭成员应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户龄应在5年以上;
3.家庭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5.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6.经房产管理部门调档查询,无房产登记记录或房产过户交易时间在五年以上的家庭。
(二)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属城镇常住户口;
3.持有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租房租金;
6.经房产管理部门调档查询,无房产登记记录或房产过户交易时间在五年以上。
(三)外地来崇工作及进城务工无房人员,申请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持有城区暂住证;
3.在我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并签订经县人社局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含5年)以上;
5.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
6.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租房租金;
7.经房产管理部门调档查询,无房产登记记录或房产过户交易时间在五年以上。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名义申请公租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 公租房承租需提供的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户主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父子关系证明;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及所在单位调查后如实出具;
5.住房证明材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所在单位如实出具;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毕业证书;
4.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5.婚姻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如实出具;
7.家庭住房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如实出具;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户主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地来崇工作及进城务工无房人员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城区暂住证;
4.正式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5.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一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户主父母)身份证、户口簿;
4.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5.劳模、英模证书和立功授奖证书;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要严格执行“三审查三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报,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审核并向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公示7日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的申报资料、资格条件进行复审,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公示7日后,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与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与房屋产权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对比,公示7日后,报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在乡镇实施的公租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进行申报、审批。公租房申请参照第二十二条提供所需资料,乡 (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承租资格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承租人员名单、申请资料以文件形式报送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住房问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崇信县保障性住房配售联席会议审核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内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分配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分配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配租房源确定以后,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配租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已筹集和计划筹集的公租房数量,使可纳入保障的户数与房源相适应。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公租房配租的基本原则是:
1.由低到高的原则:按照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收入水平,由低到高,逐步扩大配租对象范围。对原廉租房申请家庭要优先解决。
2.分类别出租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分配,其中:乡镇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本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家庭分配。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纳入政府统一分配。
3.特殊优先的原则:复审通过的保障对象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采用微机摇号选房的方式为承租对象确定房号。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管理制度,同一条件、同一批次的准入对象,因房源不足可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分配顺序,其余家庭进行轮候。
第七章 租赁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依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县物价局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租赁市场价标准60%-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年收取,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租金由县房管局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收和缴存,需要使用时,由县房管局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企事业单位投资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的租金由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统一收取,按产权比例分配缴存,属于政府的租金收入上缴县财政,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租金收入在足额提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由企事业单位支配,企事业单位投资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由产权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产权比例承担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崇信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公租房承租期为3年,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期为1年。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租房。
合同期满,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必要时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申请公租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计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租房中从事非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在县城范围内建设的公租房物业管理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在乡镇、管委会及基层事业单位实施的公租房物业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物业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监察局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租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为公租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办理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崇信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摘自管理办法,一切不代表个人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