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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2016年09月28日 14:23来源:农业部点击量:0

沧州市有关部门获悉,该市今年将在全市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今后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

沧州市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鼓励大型商场超市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市场开办者要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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