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温州市国土局下发了瓯海城市中心区东三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总征收面积1.722亩,补偿金额10.332万元。以下为具体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后公告
(编号:温土资瓯批公[2016]93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瓯海城市中心区东三路(瓯海大道-东四条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瓯海城市中心区东三路(瓯海大道-东四条路)。
2、项目用地位置:娄桥街道东耕村、娄桥村。
3、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0日以浙土字A[2010]-0322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6572公顷, 其中:征收娄桥街道东耕村集体水田0.1148公顷(计1.722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亩) | |||||
1 | 东耕村 |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 1.722 | 6 | 10.332 |
2 | 东耕村 | 建设用地 | 0 | 6 | 0 |
3 | 东耕村 | 未利用地 | 0 | 6 | 0 |
合计 | 1.722 | 6 | 10.332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03.32平方米。
五、本方案已报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土征瓯(2016)第98号文批准,由本机关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