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盘府布〔2016〕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16年9月30日起,全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所属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及类型
(一)登记的范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5.抵押权;
6.地役权;
7.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登记的类型
法律规定的登记类型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一)2016年9月24日—2016年9月29日,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停止受理土地登记业务和房产登记业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调试、数据入库和人员上岗培训。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在2016年9月23日下午17:30点前将已受理的登记业务全部办理完毕。从2016年9月24日起停止颁发原由国土、住建部门印制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他项权证和证明。
(二)自2016年9月30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统一使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簿证。
(三)按照“停旧发新,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年9月24日前,国土、住建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业务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及证明。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在县林业局办理,过渡期满后再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县农业局办理,过渡期满后再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一楼(盘县红果银杏大道蛾螂铺大桥旁)。咨询电话:0858-363616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