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浦江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6〕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县国土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浦江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浦江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奖补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并实行绩效导向,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的发生,使我县的耕地能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全县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
二、实施原则
全面推进、分级负责、绩效导向、公众参与。
三、奖补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奖补范围和标准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两部分组成。
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耕地,耕地面积以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基数。下列耕地纳入不予奖补范围: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耕地(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时确认的剩余面积为准)、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
资金标准按耕地面积每亩每年70元进行奖补,除省补助外,其余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并实行耕地保护奖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规定另行制订。
耕地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年度总额控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总额的8%以内,用于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经费根据两项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五、奖补挂钩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奖补资金发放与加强耕地保护、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直接挂钩。当年度村(社区)集体和个人发生土地违法行为1宗,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的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享受80%奖补资金,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享受年度奖补资金;当年度村(社区)集体和个人累计发生土地违法行为2宗的,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的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享受50%奖补资金,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享受年度奖补资金;当年度村(社区)集体和个人累计发生土地违法行为3宗(含)以上的,不享受年度奖补资金。
上述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两网化日常巡查、信访举报等情况,并经县国土资源局确认。
六、奖补资金发放
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分配方案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奖补资金发放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移用。
(一)每年2月底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调查统计并向乡镇(街道)上报本村(社区)耕地保护奖补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3月底前,乡镇(街道)负责数据审核、统计、汇总并向县国土局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奖补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5月底前,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县国土局委托中介机构,随机抽取若干乡镇(街道),对数据进行审核后,按补偿标准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四)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县国土、财政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村级公开栏公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6月底前按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七、奖补资金使用
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等。
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并将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社区)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浦江县耕地保护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耕地保护奖补工作日常事务管理。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耕地保护奖补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县国土局负责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历年经批准农转用(征收)违法用地等数据核实,制订奖补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对耕地奖补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筹措、拨付。县农业局负责做好耕地保护的技术指导、奖补资金的规范使用的监督。各乡镇(街道)负责耕地奖补数据的审核、统计、汇总、上报以及奖补资金申请、发放,做好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时解决本辖区内奖补机制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对耕地保护奖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耕地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奖补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县审计局要开展奖补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审计工作。经查实违规使用、私分、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该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对违反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国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转自;http://www.pj.gov.cn/zfxxgk/001/02/020300/201608/t20160827_113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