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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永嘉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2016年09月22日 10:07来源: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 知
永政办发〔2016〕37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永嘉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016永嘉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

(二)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我县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田园城镇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

2.规范有序。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3.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当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实时公示。

二、主要内容

(一)补偿范围及对象

1.补偿范围:永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一般耕地,耕地面积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耕地地力保护面积核定均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3)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育秧大棚除外);(4)被征(占)用进行非农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5)长年抛荒的耕地;(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2.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二)补偿标准

1.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60元/年·亩。在各乡镇(街道)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后,根据省下达资金和我县符合条例的耕地面积确定农户补贴标准(在省财政切块下达的补助资金基础上,县财政再统筹安排补偿)。

2.“以奖代补资金”的实际发放与农户补贴面积相统一(有预留集体机动田的村庄,一并加上符合补偿标准的机动田面积),并与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农业“两区”管护等相挂钩。根据执法部门日常违法检查结果,确定所在行政村上一年度发生土地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现两宗(含)以下且面积小于2亩,并能自行纠正的,扣发当年度20%的“以奖代补资金”,无自查无整改的,取消发放该村当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发现两宗以上(不含)或面积大于2亩,则扣发当年度全额“以奖代补资金”。

3.土地违法行为确定方式:(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2)土地执法巡查;(3)信访举报经查属实;(4)其他经查实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补偿资金发放程序

1.村集体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行政村上一年度承包人承包的符合补偿条件的耕地面积,将补偿对象及面积信息在村醒目位置公示一周(拍照),无异议后汇总本村耕地面积并如实填写《   年度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村集体耕地保护补偿面积登记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核实:对辖区内各村上报的面积进行审核、汇总,并结合各村年度违法用地情况和农户补贴面积申报准确率制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在乡镇(街道)公示栏公示一周,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地力保护补贴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并填写《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社区)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2)、《    年度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审批表》(附件3)。同时将农户录入数据与“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以纸质形式(需经乡镇〈街道〉盖章、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

3.职能部门复核:经县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复核、抽查,确认无误后报县政府批准落实补偿资金。其中补贴给农户的资金,以“一折(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以奖代补资金”由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4.资金申报时限:每年1月份各乡镇(街道)开展上一年的补偿资金申报工作,3月中旬完成上报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在5月初完成报批并送县财政局,5月底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资金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三、职责分工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对补偿地块面积进行登记造册,核对补偿对象的姓名、面积、账号等相关信息,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制定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公示耕地补偿相关信息以及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种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等。

(二)乡镇(街道):主要做好辖区内耕地保护面积、位置、范围等相关信息的统计、核实、登记造册,并及时公示;负责辖区内村级补偿资金的申请与发放;指导所辖各村制定落实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日常监督;指导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种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等。

(三)县农业局:负责对耕地的种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农业“两区”建设、农田产业结构调整、耕作标准制定;指导农村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种植等;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上报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行复核、抽查。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核定各乡镇(街道)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落实耕地保护考核,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耕地保护面积、位置、范围等相关信息核实;协助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以奖代补资金”面积进行复核、抽查。负责对全县各村土地违法案件、卫片执法、查后自纠情况的统计。

(五)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偿资金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参与政策的制定与检查,落实年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奖代补资金”与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拨付。

四、监督管理

耕地保护补偿费经县财政下拨后,各乡镇(街道)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年度耕地补偿工作台账,及时整理归档备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二)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三)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四)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现偷报、瞒报、虚报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取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补偿资金,责成其追回,并根据多报的补偿面积和资金,双倍扣减该行政村下一年度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直至扣完为止。
当年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结余的资金,自动结转,纳入下一年度保护补偿预算;如有不足,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转自:http://xxgk.y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6/8/24/art_2430_34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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