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13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是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拨予我镇统筹使用及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部分,用于支持耕地保护、提升地力、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三)成片建设,避免重复;
(四)引入竞争,择优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整合,适当集中;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补助范围
(一)耕地保护补贴中属镇政府统筹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本镇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同意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2、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3、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结合实际拟定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报送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初审。
(二)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沙溪分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评估,根据评审意见编制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制订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工程项目的预算和规划图纸;
3、项目计划实施位置的现状图或照片;
4、其他申报材料。
5、属支付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的,需提供项目申请书、民主表决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实施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项目变更的书面申请。
(二)须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按照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竣工验收、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执行,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须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制度,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项目单位需建立项目档案。档案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验收材料、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等。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申请项目验收。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审核的材料:
1、《沙溪镇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招投标、监理、中介预算等文件(需招投标项目);
3、项目签订的合同书;
4、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项目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5、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
6、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7、属支付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的,需提供《沙溪镇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支出收据等相关材料。
(三)对项目实施成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将在下一年度对其申报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补贴,并减少或暂停对项目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标准和公示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行项目化管理,对符合申报范围并已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属镇政府统筹使用于本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对象情况和实际工程量,参照《关于印发<沙溪镇水稻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和粮食作物新品种试验推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沙府〔2014〕42号)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属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项目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出造价补贴、不超出村集体部分补贴。
(三)公示。项目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需在沙溪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沙溪分局根据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镇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职责:
(一)拟定本镇耕地保护补贴建设项目规划;
(二)统筹协调耕地保护补贴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耕地保护补贴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沙溪分局职责:
(一)配合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做好制定本镇耕地保护补贴建设项目规划、协调组织项目申报与实施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配合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加强对使用单位的资金监管、跟踪和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沙溪分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有关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帐核算;
(五)及时向镇农业和镇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自觉接受镇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市国土资源局沙溪分局和市财政局沙溪分局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