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除城镇和集镇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村庄布点规划,应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高压线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严控农民切坡建房。
第五条 鼓励集中点建房,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权属调配、统一基础设施、统一成本分摊、统一联户联建“五统一”原则集中成片建房。
第六条 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倡有条件的村整体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鼓励农民到城镇购买住宅,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
第七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每年安排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严禁超计划建设。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
第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且本户宅基地占地面积小于160平方米的;
(六)依法将户口迁回原籍,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七)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新宅基地: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二)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三)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第十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后,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收回:
(一)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二)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三)列入增减挂钩项目点的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对地上附着物根据规定的补偿标准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和用地标准
第十一条 本村村民新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审核签署意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现场勘察意见,如新建住宅涉及农业、林业、建设、水利、公路、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上报。具体程序为:
(一)用地初审和受理申请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在动工前2个月向村或乡镇国土所(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所(分局)会同乡镇建设办及相关部门对规划选址、建房条件、用地指标等建房用地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建房用地申请书,由建房户按程序完善村、组基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上报国土所(分局)受理。
(二)现场勘测和上报审批
国土所(分局)在受理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后,必须在五日内完成现场查勘,提出用地要求和建议、组织报批所需的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批后放线和监督检查
各乡镇将批准建房的名单向社会公布,乡镇建设办和国土所(分局)人员对建房户进行现场放线,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建立建设用地台账,实行跟踪服务,对建房户的用地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构建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体系,共同遏制违法建房用地。对未取得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供电、供水、电信、金融、房产部门不得给予供电、供水、安装室内通讯光缆、发放抵押贷款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用耕地不超过16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异地迁建住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承诺新建住宅后三个月内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并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鼓励成片治理“空心村”,乡镇政府应有计划地申报治理“空心村”项目。凡列入“增减挂”和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国土所(分局)负责调查摸底、复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区拆迁、清障和土地平整,项目实施经验收合格享受县政府出台的“增减挂”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新房建成后,应主动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切坡建房的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每年汛前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由乡镇包村干部带队,以村干部为工作骨干,乡镇国土所(分局)、建设办负责业务指导。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点逐户填写排查表,逐点逐户制定防治方案和措施,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无条件外迁,只能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分局)和村镇建设办,对建房选址地块进行地质环境现场踏勘,对建设的可行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需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对建房选址进行评估,确定建房的适宜性。
第十九条 确需切坡的,须在乡镇包村干部、国土、建设等部门技术人员和村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在切坡的同时实施护坡治理工程,坚持先治坡后建房。
第二十条 切坡要分台阶进行,每个台阶高度不超过2.5米,宽度不少于2.5米,切坡最高不得超过两个台阶,房屋后墙与后塝距离不少于3米。由乡镇包村干部组织国土、建设等部门技术人员和村干部现场验收放线后,农户方可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严禁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建房:场址后塝过高的;场址后塝地质结构风化层较厚的;场址后塝地质结构为纯泥土或沙夹石的;场址处于低洼、河流河滩等地区及沟口等地段;场址处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地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乡镇国土所(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六个一”要求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乡镇直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自本办法施行起,对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房产部门给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供电部门给予供电、供水部门给予供水、电信部门给予安装室内通讯光缆、金融部门给予发放抵押贷款的,一经发现由县效能办启动问责调查,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各村设立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员,积极开展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房行为的立即制止和上报;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对切坡建房未经过现场验收的,不得发放政府批件,强行建设的,坚决制止;对未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岳西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此前所印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