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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2016年09月21日 11:45来源:财政部点击量:0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科学推进对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

呼和浩特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一、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尤其是200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取消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政策执行以后,农业补贴资金从无到有,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这对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一些地方演变为农民收入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体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和调动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是迫切需要改革的问题。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情况如下:

(一)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补贴依据原则上以既往补贴面积类型为依据。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农村新型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补贴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通过强化银担合作机制,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政策性、独立性、专注于农业、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补贴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二、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的实施情况

2016年呼市将全面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工作。暨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个项目统称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的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实效性。市财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内财农【2016】67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上报市政府,明确要求旗县区提前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并对补贴面积进行公示,明确了补贴对象、补贴原则、补贴时限和发放方式。经统计,全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共计29014万元,比2015年增加404万元。其中:土左旗7308万元,托县4461万元,赛罕区2476万元,和林县5005万元,清水河县2472万元,武川县6210万元,回民区90万元,玉泉区532万元,新城区460万元。同时,要求旗县区将发放过程中剔除不予补贴面积所产生的结余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有效确保全市补贴工作顺利完成。

三、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具体做法及改革成效

(一)领导重视,全力以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市财政局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制定实施细则,尽快核实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完善基础工作,宣传政策,解答农户疑惑,确保补贴工作稳中有序的进行。

(二)设立专户,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全市涉及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旗县全部设立粮食补贴资金专户,对补贴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等违纪现象发生。

(三)加强政策宣传,让惠农政策家喻户晓。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发放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资金的变化今年我市要求旗县对农民补贴的政策采取广播、报纸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目的、内容以及各项政策措施,要求宣传工作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并且明确要求2016年的农业保护补贴资金仍然经“一卡通”发放。

(四)组织实施,及时发放。为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使农民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补贴资金,市财政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做了严格的规定,补贴全部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由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对农户进行详细的测算、核定、审查,并张榜公布.乡镇财政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编制了“一卡通”清册,乡镇领导亲自审批把关,确保了补贴资金准确、高效、足额兑付到农户手中。

(五)准确录入、及时上报。乡财政所严格按照农民粮补网操作流程将补贴信息和数据录入粮补网,经审核无误后,上报了县级财政局、农牧业局经县财政局和农牧业局审核汇总后,将发放进度和明细数据按要求通过互联网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否进行张榜公示,用卡取款是否存在问题,农户对补贴发放工作是否满意等问题进行调研检查,发现错误做法及时纠正,有效杜绝补贴资金虚报、冒领、截留等问题。

四、存在的问题

(一)今年上级补贴资金下达较晚,影响到旗县区补贴资金及时兑现到农户手中。

(二)2016年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补贴名称和标准发生变化,旗县区“一卡通”发放系统变更较慢,影响了乡镇农户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因此系统设计、维护由自治区统一负责,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尽快解决。

(三)“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和实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旗县版)直接兑付给农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清册”是两种模式。各乡镇把补贴数据录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清册”,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旗县版)兑付给农民,然后再按照“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要求逐项录入上报。农民补贴网录入、上报程序繁琐、工作量大,并且大部分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旗县版)的重复工作,实际意义不大。

(四)确定补贴面积难度大。过去“农业三项补贴”各自确定补贴面积,今年“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后,需要重新确定统一的补贴面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一是缺乏详实的基础数据。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底数不清,种植分散,难以获得实际播种面积。新型经营主体实现连片规模经营的少,租种面积变化大且地块分散的多,实际播种面积难核实。二是缺乏有效手段,监督成本过高。在缺乏详实基础数据的前提下,按实际播种面积或商品粮数量补贴的程序相对复杂,干部将疲于调查取证并带来高运行成本。三是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如何处理好新型经营主体与原承包农户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做到既保护流入方的合法利益,又保护原承包农户的合理诉求,尚需进一步研究。

五、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应广泛利用宣传册、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进行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的具体内容及各项政策家喻户晓。

(二)旗县区应提前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准确确定补贴标准、入户调查,基础信息录入及公示等各项工作,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户手中。

(三)加快呼市地区土地确权工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方法和手段,查清承包农户信息和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统筹谋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利用和更新维护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明确各级数据中心建设技术规范和要求,建立基于地理空间信息的、包括承包农户权属和地块信息的数据中心,为我市今后开展各类政策性补贴、农业保险、粮食估产等工作奠定数据基础。以便准确确定农户补贴面积。

(四)建议取消“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只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旗县版)。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旗县版)和公安局“身份联网核查系统”联网,通过它也能起到公开、公示的作用。一是充分利用补贴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对补贴申请者的自动化筛选。现阶段,可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补贴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二是依托有关单位,利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核查申请者的申报面积与实际粮食种植面积是否一致,核查产粮大县上报播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是否一致。三是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遥感核查存在疑惑或问题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人工现场核查。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拓展范围,核查其农业生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环境要求,从源头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四是明确规定,经核查发现存在申报信息失真、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视情况严重程度削减或取消其资格,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补贴。

(五)建立与实际种植面积挂钩的农业补贴制度,要在总结种粮大户补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当年或近2-3年种植面积为基数,结合产量因素确定区域单位补贴标准,完善农业直接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综合考虑环境保护、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确定补贴标准。每个想要获得补贴的新型经营主体应至少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已经备案。二是在每年的固定时间节点前,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如实说明基本情况、当年及往年生产经营状况,明确申请补贴类型、金额以及用途。三是申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四是每年需参加规定时间或次数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网络服务平台,探索通过网络提交补贴申报材料,向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如何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生产经营、申报农业补贴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此外,应抓紧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或相关法规,保护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和相关权利。

转自:http://www.mof.gov.cn/mofhome/mof/xinwenlianbo/neimenggucaizhengxinxilianbo/201609/t20160921_24233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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