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1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二、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印发
知识普及:什么是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