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菜与王大全为同村村民,2009年12月,两人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协议,孙小菜将其承包的3335平方米水稻责任田转包给王大全,每667平方米责任田的转包费为120公斤稻谷(以当年国家晚稻最低收购价上浮10%折现),转包期限为10年,转包费一年一付,年底结清。转包协议签订后,孙小菜依约将责任田交于王大全,之后全家赴外地打工。
2010年,王大全与他人在上述土地上开始从事红砖生产经营。孙小菜年底回家发现这一情况后表示反对,认为王大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重破坏了耕地,要求退还责任田,但王大全不同意。2011年3月初,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王大全答应不再与孙小菜责任田里取土。但孙小菜外出打工后,王大全继续在孙小菜责任田里取土烧砖。
2011年10月,孙小菜得知消息后再次从外地返回家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王大全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转包合同,并要求王大全在2012年早稻栽插前将土地恢复原状、培肥地力,另外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法院支持了孙小菜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土地流转后被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是否可以收回。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任何人不得干涉。孙小菜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王大全,双方为此签订转包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包合同应属有效。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王大全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承包地,与他人合伙在耕地上从事红砖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耕地永久性损害,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由于王大全在耕地上从事破坏性经营,且在孙小菜要求其改正后仍然不改,对于孙小菜来说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孙小菜可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要求王大全返还承包地并承担恢复土地原状(恢复耕地条件)、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关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由此,确立了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第9条规定了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例中,如果孙小菜答应王大全永久转包土地,继续取土烧砖,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有权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止孙小菜和王大全的行为,并可以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甚至可以收回孙小菜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孙小菜和王大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