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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出台《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2016年09月20日 15:18来源:点击量:0

9月18日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就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发展,扩大农村住房保险保障责任,构建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出台《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农户自愿签订住房保险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方案指出,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通过财政保险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村住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场运作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确保保险公司的独立正常运营。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与承办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村住房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户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并建立农村住房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止损费用等纳入主险责任

方案明确,农村住房保险包含主险责任和附加地震责任,其中主险责任为必选责任,附加地震责任为可选责任。

主险责任包含:自然灾害:因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附加地震责任是指,因震级M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时内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没、火灾、火山爆发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为Ⅵ度及以上区域内、破坏等级在Ⅲ级(即中等破坏)及Ⅲ级以上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以上所涉震级和烈度均以国家地震部门公布为准,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以国家标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三部门要求,承保机构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承保机构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及民发〔2012〕234号中规定的经营条件。农房保险采取农户自愿投保方式。保险机构承保后,应及时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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