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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09月19日 11:52来源:点击量:0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实现秸秆(包括落叶,下同)禁烧,确保无因秸秆焚烧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

方案要求,各涉农区市县、各先导区要抓紧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包括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并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问责到位,落实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贯通、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根据该方案,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区按照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公安等部门对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涉农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要逐级制定巡查方案,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在每年4月至6月、10月至12月等秸秆焚烧多发月份,对管辖区域实施全面巡查,并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会同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制止并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在其他月份,也要加强对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该方案提出,各涉农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要配合环保部门,依托大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做好秸秆焚烧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违法必究。对于在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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