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南宁市政府下发通知,为切实保障南宁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2016年8月1日起,决定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为通知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府规〔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8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横县、宾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
二、资金保障。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各县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部分,由各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2016年8月2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