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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旗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方案

2016年09月18日 10:42来源:点击量:0

克旗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克政发(2015)140号)、《克什克腾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出租、出售房源及户型

(一)本期拟实物配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永泰家园小区,共计80套,户型面积:60.69平方米-100.22平方米。

(二)本期拟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和谐家园小区,共计108套(其中房屋征收优先配租7户),户型面积:32.96平方米-46.69平方米。

二、申请方式和条件

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实物配租或实物配售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住房保障方式中的其中一种。

申请租金标准为1.50元每月每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申请人必须是户主。

申请租金标准为5.0元每月每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要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只限申请承租或购买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经棚镇区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旗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标准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5.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租赁公房或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证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6、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7、低保家庭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低保证明;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克旗户籍;

3.申请时在经棚镇区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经棚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我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证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3、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状况证明

6、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家庭收入证明;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营单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经营证明、营业执照等;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其他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克旗户籍;

3、在克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经棚镇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且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5、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我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证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4、婚姻状况证明;

5、收入证明;

6、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7、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进行配租:

1、因伤致残、因病致贫复员军人;

2、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及其他英模;

3、持有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4、无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

5、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房产的(除大病患者家庭外);

2、申请之日前5年内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

3、正处在征收安置过渡期间的;

4、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

5、按照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9月12日至9月19日)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河东村委会提交本分配方案规定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河东村委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9月20日至9月25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河东村委会对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建立申请人档案,报街道办事处或经棚镇人民政府;对经初审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9月26日至10月10日)街道办事处或经棚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河东村委会上报的档案进行复审,对经复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人档案报旗房产管理所;对经复审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将申请人档案退回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10月11日至10月20日)旗房产管理所根据街道办事处和经棚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档案,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督、住房公积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车辆、社会保险、工商注册、公积金、住房状况等进行第三次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和经棚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档案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和配租

(一)对经过三次公示符合申报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将进行公开摇号配售、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配售公共租赁住房:旗房产管理所组织所有符合配售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分批次对80套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摇号配售。对没有取得配售资格的申请家庭,摇出顺序号,待已取得配售资格的家庭出现弃购情况时,按照排出的顺序号依次递补。

2016年符合配售条件的家庭,根据旗财政局《关于克旗房产管理所申请确定经棚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的批复》(克财发[2015]275号)文件要求,可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70%产权,也可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100%产权。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本次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1.5元每平方米每月的公共租赁住房共计36套,主要面向城镇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申请人的配租资格由西拉木沦街道、应昌街道和经棚镇政府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摇号方式进行分房,实行等额配租。

本次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5.0元每平方米每月的公共租赁住房共计65套,由旗房产管理所公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摇号配租。

(二)摇号结束后,旗房产管理所向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的申请人发放《克什克腾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售)通知书》。领取《克什克腾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售)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10日内,到旗房产管理所签订《克什克腾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购买)合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或购买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五、租售管理

(一)按照上级规定进行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维修费、管理费及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构成,实行动态管理,随经棚镇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浮动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经旗住建局、发改局核定,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租,其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和每月每平方米5.0元。租金由房产管理所负责收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期限到期后,符合继续租住条件的,每年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缴纳,水、暖、电、有线电视、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家庭入住后,要爱护公共租赁住房设施和小区环境,要对房屋定期保养,装修时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若私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将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并责令其恢复;若因私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引发安全事故者,追究其相应责任。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私自装修部分自行处理,管理部门不予补偿。承租人在拆除自行装修设施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如有损坏要按价赔偿。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房管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私自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4、未及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并说明情况,没有得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同意,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五)购买公共租赁住房100%产权的家庭,可在缴纳契税、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后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标注所购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准入市交易或出租等字样,满五年后可以入市交易或出租。五年内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旗房产管理所将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价格并予以回购,不计利息。

(六)购买公共租赁住房70%产权的家庭,缴纳登记费后可办理房屋登记,但要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注所购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个人和政府产权比例以及不准入市交易或出租等字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70%产权的家庭,对未购部分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旗房产管理所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价格并予以回购,不计利息。

(七)购买公共租赁住房70%产权的家庭,每平方米补交670元,缴纳相应契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办其余30%产权的变更登记后获得全部产权,取得全部产权满五年后可入市交易或出租。

(八)取得全部产权前,购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旗房产管理所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价格并予以回购,不计利息。

(九)将已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转让或入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拥有的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旗房产管理所审核后,可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旗房产管理所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价格并予以回购,不计利息,补偿给继承人。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销售资金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相关规定执行,出售资金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购买、维修和管理。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及时到旗房产管理所办理退租手续,旗房产管理所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二)旗房产管理所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旗房管所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在经旗房产管理所同意后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5倍的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旗房管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公证等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选房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送旗住建局房产管理所,旗房产管理所要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变化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复查和抽查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家庭的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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