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土地制度中非常独特的一项制度安排。经历了长久的演变,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社时期,宅基地属于私有;人民公社化时期: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由农民使用与房屋私有;改革时期:宅基地权力体系正式构建。与承包地相比,农村宅基地显然更为复杂,也更加难以让人理解。农村宅基地的现行法律制度如何?
1、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银监会与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宅基地的抵押贷款打开了闸门。
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2、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试点。随后的2月份,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等33个县级行政区域被选作试点区域。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
同时,宅基地制度改革将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农村宅基地的未来在哪?路在何方?我们无法预测,宅基地作为农民手中的不动产,现已迎来升值空间,无论如何都要以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