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管线建设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今后,市区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都将执行新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函〔2016〕6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设局(规划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设局(规划局)
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发〔2015〕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掌握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201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由市规划局牵头,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制定了市区地下管线普查计划,开展并完成了主城区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为进一步掌握地下管线现状,2017年要全面完成建制镇主镇区及以上区域的地下管线普查(详见附件)。同时,要加强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做好管线隐患点排查及整改,实现即时交换,健全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二、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做好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各专业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各管线专项规划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对城市地下管线矛盾突出、地下空间集中开发等重点区块,可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区块管线详细规划编制。
(二)严格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执行竣工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出台台州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导则。在城市开发强度高、地下管线密集区域,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兼顾城市人民防空需要。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外,都要进入地下综合管廊。
三、规范地下管线建设行为
(一)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各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安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要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通信管线保护。城市道路新建通信线路设施,要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通信线路设施原则上不得迁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造成通信线路设施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类建设涉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要提前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通信设施主管部门。
四、实施地下管线竣工测绘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更新维护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正常开展。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或者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管线应当跟踪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是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必备条件;未完成或者未提交竣工测绘成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市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立地下管线成果备案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要在地下管线竣工后90日内,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到当地测绘主管机构办理备案。测绘主管部门要做好地下管线成果数据的整理、检验,并及时将最终成果录入到台州市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六、重视地下管线监督检查
(一)落实责任。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要求统筹各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强化管理,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工程安全有序实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明确单位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和监管,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将管线竣工测绘成果进行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