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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沧州市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2016年09月12日 18:12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沧政办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家庭农场发展较快,以其独特的形式表现出较强的活力,充分体现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2016沧州市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围绕建设特色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指导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各地应在有利发展、条件适当、合理可行、便于操作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进行注册、认定、指导、支持和服务。

(二)基本原则。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原则。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

2、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3、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原则。综合考虑生产区域特色,以推动粮食规模化生产为重点,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发展家庭农场严禁“以数量比高低”、“凭规模论英雄”,杜绝盲目追求注册数量不顾家庭农场特性,防止不顾经营效益盲目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4、坚持多种经营主体共同发展原则。家庭农场与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扶持家庭农场与扶持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同样,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各地应努力创造多种经营主体共同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二、培育重点

培育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中央及河北省相关文件中对现阶段家庭农场的相关规定,尤其要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把培育重点放在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概念和特征的示范农场上,通过示范带动,让家庭农场向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家庭农场的基本概念。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1、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且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可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2、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并相对稳定,种养规模符合《沧州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沧农牧字 [2016]17号)。

3、一业为主。家庭农场成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农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用地应是依法承包或者依法流转的土地,并能提供合法的证件和合同。

4、集约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的新型职业农民,注重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引进新品种、新模式从事农业生产。与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5、管理优化。家庭农场的管理水平要高于普通农户,突出表现在有比较完整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农产品生产档案和财务收支记录,产品质量有提升,农产品质量有保证。 

(三)家庭农场认定部门。沧州市农牧局是我市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指导部门;县级农业(农经)部门是家庭农场的认定部门,按照《沧州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负责开展辖区内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对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予以免费认定并建立名录,作为农业部门开展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积极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注册组织形式,注册登记免费,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注册登记后,家庭农场要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信息补录和相关的报备处理,每年定期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进行年报。家庭农场专业性强,政策特点突出,县级工商部门与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工商注册和认定标准,防止将严重偏离家庭农场概念的其他主体形式注册成为家庭农场,为贯彻落实好各级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打下坚实基础。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涉农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支农补贴政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农业项目扶持范围,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科技水平、改进经营管理、拓展产品销售渠道等。各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要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投放,对示范家庭农场予以重点支持。安排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承担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免费提供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优先安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增强家庭农场的生产能力。家庭农场可以承担土地整理、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节水农业、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农机购置补贴、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科技入户、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等项目。

(二)强化农业技术服务措施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指导示范家庭农场进行标准化生产,实行生产记录、财务核算等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开展家庭农场需要的相关培训等。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粪污集中处理、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三)给予用地用电运输优惠

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农场可以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建设农作物温室、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还可以建设管理用房、环保设施、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附属设施,以及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家庭农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家庭农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四)加快信贷支持步伐

各金融部门要尽快把家庭农场纳入授信对象和贷款对象,积极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展对家庭农场的调研对接。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尤其是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金融部门要打破传统观念、深挖农业信贷市场的潜力,要站在支持家庭农场就是支持“三农”的高度,“统一评级,统一授信”,先支持一批信贷资金;尽快设计出专门对家庭农场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流程,突出体现方便、快捷、适合农业生产等特点。允许家庭农场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结合我市农村土地确权及农村物权,探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中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大棚、设施、待收获农作物等,以及农户拥有的大型农机具抵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等级的家庭农场,逐级提高贷款额度。定期与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对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和培训,宣传适用的金融产品,宣传金融信贷支持标准,引导他们通过逐步规范自身成为金融部门信赖的客户。

(五)拓展保险服务范围

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宣传农业保险产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赔付效率。支持各级政府与国有有实力、保障能力强、在当地有机构、已经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联合,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保险机构要在现有险种基础上,探索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探索农业贷款风险保险,探索家庭农场联户保险,尽可能提供更多、更便捷的保险服务,为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保障,逐步提高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能力。

(六)探索人才支撑途径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探索并尽快出台优惠政策,以支持大学生、农民工返乡领创办新型经营主体,在项目、贷款、税收等方面对他们创办的家庭农场给予适当倾斜,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用大学生等优秀人才并给予更多优惠政策,为农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各类农村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培训等途径培育合格的农业人才,按照农业技能水平给予登记鉴定并发证书;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支持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农民技术职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以政府补贴或其他形式,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农业大中专院校接受学历教育。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家庭农场由农民经营的,其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家庭农场经营者是农民的,其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家庭农场,取得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经营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家庭农场中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度纳税。此外,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台的优惠政策,家庭农场均可享受。目前,家庭农场经营人员多半仍是农民,文化水平偏低,经营场所基本都在农村,且经营业务基本属于免税类,因此,税务部门对家庭农场应给予优质服务和业务指导。

(八)支持发展电子商务

商务部门引导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商平台,对其开展电子商务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网店建设、品牌培育等专业化服务,在培育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中关注和带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重视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尽快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家庭农场扶持措施,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向家庭农场乱摊派、乱收费。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发展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的业务指导部门,市、县两级要建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农、林、牧、工商、发改、财政、国土、林业、税务、金融、保险、交通、人力资源、商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家庭农场的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规范土地流转。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大部分来自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点,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健全依托农经管理机构建立的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增加人员力量和经费,以充分发挥县、乡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作用,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纠纷调处等服务。县、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程序的规范,对流转合同书的合法性予以指导;对50亩以上的规模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及时在省“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与公布。按照农地农用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连片规模的农村土地或池塘水域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规范流转。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三)培育示范农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市、县农业(农经)部门分级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负责建立示范家庭农场档案。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和栽培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提升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四)强化服务指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认定的家庭农场予以政策指导,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认定并建立名录。加强对各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政策指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指导示范家庭农场对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建立档案,指导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财务收支记录,制作会计报表等。开展培训,通过了解家庭农场的知识需求,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自愿接受培训的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技术、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家庭农场申报项目,鼓励家庭农场注册商标、进行质量认证,为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农产品销售市场主体建立产销关系牵线搭桥。

(五)搞好宣传引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宣传国家政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到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单位要把宣传家庭农场政策列入农村政策宣传的内容,优先集中播报;加强对优秀家庭农场的事迹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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