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以及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需要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改革作用
从2004年开始,国家先后设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二、改革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各地要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3、补贴资金分配。省按照中央下达的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参照各地前三年度种植面积(占70%权重)和二调耕地面积(占30%权重),加上各地种粮直补基数,测算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额。县(市、区)的亩均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县域内要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三、实施步骤
1、制定施工方案。各县(市、区,含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同)根据此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施工方案。
2、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各县(市、区)应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确权到户面积情况,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审核,制作全县(市、区)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
3、兑付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务必于规定期限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给补贴对象。
4、进行总结评估。各县(市、区)要对三项补贴改革工作认真总结,梳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2、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核实本地耕地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
3、做好政策宣传。省财政厅、省农委以适当形式,对改革政策进行解读。各县(市、区)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字幕、手机短信、农业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改革的相关内容;印发农业补贴政策改革明白纸,发送给农户。各县农业、财政部门都要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
4、做好政策衔接。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从2016年开始,各县(市、区)不再执行原有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对照原有补贴政策,认真梳理补贴发放档案,将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兑现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政策兑现后的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5、强化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农委组成检查组,不定期的对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各地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利用技术手段对补贴面积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