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后文简称“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使得中国对合作社也充满了期待。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文简称“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各类合作社发展支持政策的出台,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就在合作社数量突飞猛进的同时,合作社“名实不符”“有名无实”“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获”“大农吃小农”“农户被参与”等现象也层出不穷,引发了人们对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诸多质疑和发展前景的广泛争议。有学者忧虑于中国的合作社发展,提出“合作社原则,最后还能坚守什么?”还有学者甚至因为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凤毛麟角而质疑: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合作社?
为此,课题组20位调查员在2014年9-11月历时2个月,对江苏、吉林、四川3省9县18个乡镇331个村500家合作社进行深度访谈。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18个乡镇的500家合作社中,符合“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本质规定、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的,连一家都没有。
当然,此次调查毕竟是抽样调查,调查区域有限,合作社样本也只有500家,并不能排除现实中可能存在少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但是,本文研究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情况还是能够很有力地表明,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在中国合作社中所占比例很低。那么,既然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在国际范围内普遍存在,为何在中国却如此难寻?中国到底有没有适宜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美国和日本的合作社如何可能?
2013年,美国有合作社2186个,社员200万个,部分农民参加了一个以上合作社,因此,社员总数超过了美国农民总数。在所有合作社中,主营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占51.8%,这些合作社占美国农产品销售市场的31%;主营生产资料的合作社占36.4%,这些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资料占全国的29%;此外,还有11.8%的合作社从事人工播种、农产品的仓储和烘干等业务。
合作社在美国之所以大行其道,与美国具备适宜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密不可分。
首先,美国农场规模较大,2007年,农场平均规模为179.6公顷。相比于小农户,这降低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同时,在合作社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美国有民间力量给与合作社以外部代理人支持,这进一步降低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
其次,美国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80%以上的农产品都经过加工后上市;同时,美国食品监管力度大,食品质量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恻。这些都使得合作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优势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发挥。
日本合作社又称“农协”,是一个带有准政府机构色彩的组织,每个村仅有一个。因农协的“包村式”特征,日本大部分农户都加入了农协。
从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适宜条件来看,日本在农户规模这方面是不利的,日本农场平均规模仅有2公顷。而在“资产专用性程度与相关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小”这方面是十分有利的。
日本农产品加工业很发达,人们日常消费的农产品80%经过加工,只有20%是生鲜食品。
此外,日本食品市场监管力度极大,其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全球最严。然而也应看到,由于日本农协是在政府强行干预下组建的,因此,较难评估如果政府不强行干预,合作社在日本的发展前景。
中国缺乏合作社发展的土壤
合作社在中国的适应性之所以会远不如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是因为相比于其他国家,中国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太利于合作社发展。
首先,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等原因,合作社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更加突出。
中国农户经营规模非常小,户均耕地仅0.5公顷。与农户经营规模小相伴随的则是农户弱小的投资能力。同时,当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农户也因此分化成专业户和兼业户,这使得农户异质性大大增强。
这些因素的汇集使得合作社组织成本高昂的劣势成倍凸显。而政府也没有采取适宜的方式支持合作社发展。虽然中国出台了《合作社法》,各级政府也给与了财政等方面的支持,但合作社更需要的是旨在降低组织成本的制度建构,而不是物质支持,因为物质支持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难以降低合作社的组织成本,相反,会催生大量“空合作社”“伪合作社”,甚至还会使原本的真合作社异化成“伪合作社”。
其次,由于食品质量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合作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难以发挥。
中国农产品更多地以初级产品的形式出售,加工率只有45%。同时,中国食品质量监管的力度也远不如日本、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中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同时监管体制也很不完善。
综上所述,相对于美国和日本,无论是在农户规模、异质性、资产专用性与交易不确定性方面,还是在外部资源支持方面,中国的现实条件都更不利于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当最适宜发挥合作社优势的环境不复存在,而其劣势却加倍凸显时,合作社不适应于当前的中国,也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