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 106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及位置
阜沙镇上南村文安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0.6910公顷(其中可调整果园0.0496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0.6414公顷),位于阜沙镇上南村文安,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可调整果园补偿标准按75.264万元/公顷补偿、可调整坑塘水面补偿标准按106.479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调整果园按1.95万元/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按2.25万元/公顷计青苗补偿,被征地上无地上附着物。
征地补偿总额为73.5661万元。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四、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身份证等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责任人或由该组织委托的3—7人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先生、郭先生;联系电话:23408103。
联系地址:阜沙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