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发布新修订的《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派等立新规。
《办法》明确,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城市建设,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不得用于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办法》提出,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到扶持项目后2年内完全支出,2年内仍未用完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交回省级财政。
一旦发现市县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编报项目申报资料套取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预算不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降低项目建设质量等标准的;未按规定范围使用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截留、挪用、挤占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被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扣回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