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介绍了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承包经营权调整问题,今天我们继续给大家解答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问题。
1、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未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2、二轮土地承包时,因村干部工作失误,将集体的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写入农户张某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合同,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多数村民要求变更证书,将误填的荒地收回集体,能变更吗?如何变更?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章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由发包方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农户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写入农户张某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荒地部分无效。如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荒地部分无效且生效后,由颁证机关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变更或者注销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4、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注销本级人民政府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原发证机关对于承包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且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而不能在基础法律关系合法存在的前提下,注销承包经营权证,否则,视为违法行政。
5、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村干部”填写,出现错误,如何更正?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的书面请求;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村干部不能代表政府部门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由村干部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出现了许多错误,引发了权证管理方面的问题。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更正,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发生错误,发证机关依照当事人申请改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变更、因互换、转让、征收、占用、分户、并户等原因导致的承包地块增减、承包地面积、四至的改变等,发证机关依照当事人申请、已变更的合同等材料或者依据已生效的裁决、判决,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的程序予以明确,当事人申请更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规定。
6、农户承包林地,县政府向其颁发了林权证,但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吗?
可以。县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同一块土地,应当只颁发一张证书,不得既颁发林权证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如果是林地承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二是如果一开始是耕地承包,县政府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退耕还林,颁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先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颁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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