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农财字〔2016〕35号),为切实做好2016年该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实施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结合
对于“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中央补助资金的20%以上要用于扶贫脱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获得补助资金的建设主体,将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作为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户,贫困户享受分红收益;二是获得补助资金的建设主体,自愿拿出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帮助贫困户发展相关产业。每个实施主体用于扶贫的资金比例由县里统一规定,最终以县为单位进行计算。中央补助资金的20%以上要用于扶贫脱贫。
二、强化技术服务支撑,确保设施建设符合要求
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当地相关科技单位的业务工作基础、专家队伍能力以及服务积极性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项目实施技术依托单位,并遴选确定1名技术依托专家。县级技术依托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配合省级技术依托单位开展新设施征集筛选,参照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目录和技术方案(附件3、附件4)对本县建设主体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县级技术专家解答设施建设主体遇到的技术问题,根据需要实地调研与指导,汇总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与需求,并报省级技术依托单位。请将技术依托单位备案表(附件1)、技术专家备案表(附件2)于9月1日前报省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
三、做好信息录入、管理与维护,按期报告进展情况
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将补助设施申请、审核、验收等信息录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各有关市要于每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附件5)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省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