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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及解读

2016年09月07日 08:44来源:中国福建点击量:0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2016《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及解读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工作,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2年内要实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元控规全覆盖并依法审批。加强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统筹规划,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防洪排涝、绿地系统、地下空间、环境卫生、排水和污水处理、电力设施布局、通信设施等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专项规划应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及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衔接、内容统一、管理协调,构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统一坐标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防办、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总结推广厦门等试点经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统筹衔接,构建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管理“一个平台”、行政审批“一张表”和实施保障“一套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实现高效透明的公共审批管理和服务。到2017年,省级试点城市完成“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到2020年,其余城市完成“多规合一”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及时公布。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依法不得进行建设。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人大的质询和监督。严格执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规划督察员制度,设区市政府要向所辖县(市)延伸派驻,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省住建厅要会同省国土厅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巡查等手段监控规划实施情况,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和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持续推进 “两违”综合治理,创建 “无违建”示范点,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推进城市设计。各地应结合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公共文化设施集中地、滨海滨水地区、交通枢纽地区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加强城市天际线塑造。城区水岸和环城—重山应加强景观治理,打通城市视线和通风廊道,严控廊道内建设项目高度和体量。低丘缓坡地区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避免大开大挖,创造层次丰富的立体景观。滨水区域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推广生态水利,打造亲水公共休闲空间。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支持建设单位聘请“名家大师”、高水平设计团队参与大型建筑设计和咨询,鼓励台湾、香港、澳门建筑师参与我省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创作水平。开展设计大师和优秀设计项目评选。省住建厅要会同省发改委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办法。加强建筑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落实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建筑设计单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培养高水平建筑师、工程师队伍,发挥设计在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等方面的技术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注重“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强化城市紫线管理,留住城市的根和魂。进一步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有计划地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濒危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护。到2020年,所有城市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并公布名单。省住建厅要会同省文化厅制定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推动旧城有机更新。以解决老城区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足为重点,与棚户区、城中村、旧厂房的改造相结合,通过降低城区密度、控制容积率、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服务功能等措施,实现城市修补;通过“拆墙见绿”等多种有效手段,构建便捷可达、多层次、成网络的公共空间体系。危旧房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零散分布的,可结合街区综合整治,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提升城市建设水平

(十)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推进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建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健全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体制机制,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全面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将诚信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投标、扶优扶强、差异化监管等活动。倡导工匠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落实施工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实施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清理除依规设立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的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管理,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建筑安全监管制度。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落实业主运行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属地管理,探索设计单位对工程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工程安全。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建设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市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制度。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老旧建筑安全排查鉴定与危房治理机制,明确业主、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按主体责任确定资金投入方案。完善电梯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更新改造等管理制度,形成共治共管的电梯安全防控机制。积极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重点推动D级危房改造或加固,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落实业主装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物业企业装修禁止行为告知责任。加强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质监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发展新型建造方式。不断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完善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体系,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生产、造价、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研发系列通用标准部品部件,编制部品部件标准图集。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扶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加快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集群。分区域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逐步提高商品房开发项目装配式建造比例。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到2025年,所占比例达到35%。积极重点推广钢结构,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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