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都县老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之规定,结合宁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政策,以及县城老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实际,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拟定了《宁都县老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2016年8月10日—9月8日)。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建议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此《方案》。
宁都县老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宁都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宁府办发〔2016〕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决定在宁都县城老学坪、电灯巷、建国街、大井巷及小东门等老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总户数2310户,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梅江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对象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实施时间、补偿签约期限
(一)征收实施时间:第一批征收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其余各批次见宁都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1天内。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私有房产:凭县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确权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公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也可凭单位部门颁发的 房屋租赁凭证为补偿依据。
(三)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为准,无房屋登记薄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为准。若房屋登记薄、房屋档案无记载的,以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国土、城建、房管等相关部门组成认定组予以认定该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为准。
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符合上述“住改非”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认定组的认定为准。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事先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设立抵押权等有关手续,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征收有纠纷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公证机关作房屋勘察记录,办好证据保全手续。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国土、城建、房管等相关部门组成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相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宁府发[2013]2号文件处理后给予相应补偿。
1.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在1986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时间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对2007年10月1日后发生违章建筑,按照宁府发[2013]2号文件予以处理。
2.对在1986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住房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可在重置价(附件1)范围内给予补偿。
六、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内容
包括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房地产价值的补偿,附属建筑、庭院价值补偿,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补偿标准
1.私有房产的补偿
(1)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补偿指其房地产价值补偿,房地产价值补偿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主体补偿以栋为单位,征收房屋主体一层的,按征收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市场评估价值的200%予以补偿;征收房屋主体两层的,按征收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市场评估价值的110%予以补偿;征收房屋主体三层及以上的,按征收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市场评估价值的100%予以补偿。非住宅(商业)其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奖励、不补助。
(2)附属房及房屋内部设施和装修装饰补偿
附属房及房屋内部设施和装修装饰补偿,其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奖励、不补助。
(3)庭院补偿
庭院补偿按其土地使用权证确定面积给予基准地价120%的补偿,但不奖励、不补助。
(4)房屋搬迁补助
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0m2 (房产证或认定面积)以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超出部分按5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
(5)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按补征收房屋产权人户口人数每人每月100元予以补助,每户不少于500元/月,补助期限为6个月。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改造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有资质的专业对口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金损失和经营者经营损失予以补偿。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对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按3个月计算。对既是房屋所有权人,又是经营者的,损失补偿不予叠加计算,只在房屋租金损失和经营者经营损失两者选其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金的损失参照房屋改造前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评估确定;经营者的损失参照房屋改造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的所得额、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房屋具有合法权证、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改造决定公告发布前2年持续在经营,并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改造房屋;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公房的补偿与安置
(1)公房非住宅承租户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
②提前签约搬迁奖励。搬迁时限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0天,每提前一天奖励100元,并自行安置。
(2)公房住宅承租户的安置与补偿
安置方式:实行保障房安置和自行安置
①选择保障房安置的承租户:搬迁补偿,一次性补助1500元/户;水电搬迁补偿,一次性补助1000元/户(水电属单位开户的除外);房源选择原则,根据签约腾房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源;住房优惠政策,符合廉租房或公租房条件的,享受相应的政策保障。
②选择自行安置的承租户:搬迁补偿,一次性补助1500元/户;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100元/人·月,每户不低于500元/月,补助期限为6个月;水电搬迁补偿,一次性补助1000元/户(水电属单位开户的除外);提前签约搬迁奖励,搬迁期限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60天,每提前一天搬迁奖励50元。
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给予相应奖励政策;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任何相应奖励政策;奖励资金按被征收主体房屋(不含附属建筑、庭院及房屋内部设施和装饰装修)市场评估价计算。具体奖励方法如下:
(一)对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30天内(2016年9月10日-2016年10月9日)签约并完成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的20%奖励。
(二)对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31-60内(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1月8日)签约并完成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的15%奖励。
(三)对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61-91天内(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9日)签约并完成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的10%奖励。
八、优惠政策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旧城(棚户区)改造,其在改造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被征收人房屋主体总层数五层(含)以内的,其产权人(或直系亲属)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在该棚户区改造范围外选购本县其他楼盘普通商品住房或店铺(不含二手房),凭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当购房成交价低于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评估价时按购房价给予20%补助;当购房成交价高于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评估价时按评估价给予20%补助。凡享受棚改优惠政策购房补助资金购置的房产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收回原补助款。
(三)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能力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申请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政策。
(四)货币化安置补偿费直接进被征收人账户,免收任何税费。
(五)被征收房屋为单位自管公房及直管公房,给予适当的补偿。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内发布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公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5日内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协商期限届满后3日内以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房屋评估机构;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期限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前一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办理补偿手续的程序:
1.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并携带房屋凭证(房屋产权证、确权单)、征收通知书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现场办公点办理补偿手续。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金。
2.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房产局原交易办证大厅(中山南路地税局隔壁)。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此而增加的代履行费用,在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十一、法律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宁都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改造补偿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改造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改造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加强对改造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后,被收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由项目实施单位处理。
(二)签订改造补偿协议时,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应持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因故不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可以由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在改造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权属证明材料由改造实施单位收回,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注销手续。
(三)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有租赁行为的,由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关租赁问题。
(四)房屋拆除工作必须由项目改造实施单位委托有拆除资质的企业统一拆除。房屋拆除实施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被拆除房屋的施工方案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五)本方案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