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证网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频繁出现。业内人士认为,土地制度改革要试点先行,各地对此都很积极,而试点意味着对现有法律法规约束边界的突破。因此,必须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这将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土地流转扫清障碍。
改革征地制度
意见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业内人士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的改革正在开启,在以往的征地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时有出现,预计征地制度改革将成为下一阶段土改的重点,除了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经过征地环节直接入市,还要加大征地环节对农民的补偿力度,让农民真正受益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
不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以后会不会改变用途,转而开发商品房是今后可能面临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一些城市周边的工业用地最终都转成了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政策需要对此进行约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否则小产权房将获得由不合法转为合法的渠道。
意见提出,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业内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曾多次被提议修改,但最终仍未成行,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修改仅仅从某一个方面突破已经很困难,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必须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步进行。
盘活农地资源
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业内人士认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盘活农地资源,一方面承包权牢牢掌握在农民手中,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经营权可以流转,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既获得了一定的租金,也可以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利于现代生产要素流入农业。
此外,意见提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一些农民实际已经进城,但在农村还拥有宅基地,应逐步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实现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与城乡用地优化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