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房、采矿、取土、挖砂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附: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界定,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附二:基本农田保护原则
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土地利用方针,优先保护集中连片和高产稳定的耕地;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为依据;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相适应,规划年限一般在10年以上;
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以基期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图件为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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