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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2016年09月05日 15:39来源:南宁政务信息网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7日

南宁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农业、统计、审计、水利、林园、环保、财政、城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应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耕地保护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耕地保护坚持主体明确、责任明晰、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的控制负总责,负责组织耕地保护日常巡查,以确保辖区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违法用地量呈逐年减少态势,避免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牵头组织完成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第八条  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基本农田质量管理,耕地地力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等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工作,协助做好耕地破坏鉴定、违法用地整改复耕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统计部门负责年度耕地面积的统计数据进行公布,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

第十二条  林园部门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在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坡度25度以上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指导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邕江河道管理范围外)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供地)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同时加强对承担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单位的工作监督,对不依法履职的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抛荒、闲置、改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耕地的农业用途;对耕地抛荒、闲置和造成永久性损害等行为,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关注、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每年进行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保证本行政辖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

耕地保护责任状应包括下列内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耕地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措施等。

第二十条  优化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评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考评、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安排次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或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关心支持并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耕地保护不力的,对有关失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南宁市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同责共管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主体责任、部门联动监管、基层直接责任、社会广泛参与的“同责共管”耕地保护机制。耕地保护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相互沟通和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强化土地执法共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承担起本区域内违法用地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处置和整改工作,坚决遏制各地土地特别是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法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电力、市政公用企业、金融等单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放贷款等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城管部门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抓好干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报等平台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其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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