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东营市市辖区(含东营区、河口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登记时间
自2016年9月9日8:30(星期五)起,东营市市辖区范围内各类东营市市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和等级时间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各分中心按照经办权限划分范围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自2016年9月6日17:00(星期二)起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