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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2016年09月02日 14:10来源:点击量:0

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住房消费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6〕4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城区政府购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购房人(自然人,下同)。购房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具有购房发票且已缴纳契税的。

二、购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购房补贴规定范围内的购房人,按购房面积(即晋中市房产交易中心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和以下范围及规定执行:

(一)教师(含离退休)、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且在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及现役军人,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购房补贴。

(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选择了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250元/㎡的政府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一)款条件的,可享受400元/㎡的政府购房补贴。

(三)其他购房人可享受150元/㎡的政府购房补贴。

三、领取购房补贴应提交的资料

(一)《晋中市城区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留原件一份);

(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原件一份);

(三)银行交款凭证(含POS机刷卡小票)(留原件一份);

(四)购房发票(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五)缴纳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六)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1.申请享受300元/㎡政府购房补贴的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以下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⑴教师(含离退休)。本人就职学校(离退休前就职的)出具的教师身份证明并加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章(国家副部级学校无需加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章)的原件。

⑵新就业大学毕业生。2011年7月及以后毕业的,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和就业单位的就业证明(原件一份)、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一份)。

⑶在校大学生。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⑷现役军人。本人现役军人的有效证件和服役部队团级或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2.申请享受250元/㎡或400元/㎡政府购房补贴的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以下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范围和相应的身份证明。

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范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与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榆次区人民政府重点办、或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榆次区人民政府各村委、或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村委、或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置地安居有限公司、或108示范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或改造项目原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的。

⑵相应的身份证明。是指同时具备被征收人和可享受300元/㎡政府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同时提交可享受300元/㎡政府购房补贴的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享受150元/㎡政府购房补贴的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有两个及以上买受人的,提供由全部买受人共同签字的申请人确认书,并由全部买受人共同确定一名申请人,且享受其对应的购房补贴。

5.购房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和委托代理书(留原件一份)。

6.购房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享受购房补贴资格应提交资料

凡是在购房补贴规定范围内的购房人,须于2017年3月31日17:00时前,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以下资料至晋中市政务大厅政府购房补贴窗口(以下简称政务大厅补贴窗口)进行申请。

(一)申请应提交资料名称

1.《晋中市城区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

2.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银行交款凭证(已支付首付款或全款);

4.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注:份数及“4.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按“三、领取购房补贴应提交的资料”提交)

(二)不予受理的例外规定

1.仅交纳购房订金的,且首付款不足购房总额20%的;

2.逾期提交申请;

3.提交申请后,由于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等原因,未获得《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的。

五、购房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四、申请享受购房补贴资格应提交资料”条件的申请人(或售房企业),可登陆晋中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jzsfc.gov.cn/)网站下载《晋中市城区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做出承诺且打印,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受理窗口。

(二)受理

1.政务大厅补贴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资料名称完整性和《晋中市城区申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与资料表述准确性审查(初审和复审)。资料完整、表述准确齐备的,向申请人出具《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享受购房补贴资格凭证);资料不全、不清晰或表述不准确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尚未取得购房发票、缴纳契税完税凭证等的,请于2019年12月31日17:00时前在政务大厅补贴窗口进行补充提交,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

3.政务大厅补贴窗口工作人员于次月5日前,按月向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上报受理通过的“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

4.政务大厅补贴窗口工作人员于每季终后10日内,按季向购房补贴发放联审小组上报符合“三、领取购房补贴应提交的资料”条件的“领取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三)审核

成立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组成的购房补贴发放联审小组,负责对领取购房补贴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1.地税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真伪审核和增值税交纳的具体征收机关(市国税直属征收分局、开发区国税局、榆次区国税局)分类,并签署意见。

2.住建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银行缴款凭证和购房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条件,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金额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联审小组依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审核总体情况,通过审核的总体情况,含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未通过审核情况说明及明细表、拟处理意见建议等)。

(四)审批

根据联审小组上报的审核报告,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复核、审批。

1.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将复核、审批情况及“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在晋中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jzsfc.gov.cn/)予以公示。

2.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将复核、审批情况,通报政务大厅补贴窗口并由其予以张贴公示。

3.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据复核、审批合格情况及“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购房补贴。

(五)发放

市财政局依据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审批合格情况报告及“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购房补贴直接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卡。

六、其他规定

(一)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尚未取得《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的购房人,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后:

1.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由原购房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重新购买同一套商品住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注销合同后的商品住房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再次成交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2.《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买受人的,新增买受人与已有买受人为夫妻关系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确认购房补贴申请人;新增买受人与已有买受人为非夫妻关系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已有买受人予以确认。

(二)已取得《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尚未进入联审小组审核相关资料的购房人:

1.如因特殊原因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退回《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后,方可注销;注销后,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再次购房,不享受购房补贴;注销合同后的商品住房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再次成交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2.《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买受人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已办理的《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确定的申请人为准。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有两个及以上买受人的,因减少买受人而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减少的买受人为购房补贴申请人的,在退回《晋中市城区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后,方可变更。

(三)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全额退回政府购房补贴和银行同期基准利息后,方可注销。

七、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购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信息公示和购房补贴发放档案的归档、整理和保存。

(二)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统计表划分市、区负担,进行结算。

八、相关责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套取购房补贴的,经查实后,依法要求其赔付购房补贴资金,企业行为纳入不良信用档案,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领取购房补贴或先购房享受补贴后再退房等恶意套取购房补贴的,经查实后,追回购房补贴资金和银行同期基准利息,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其他人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项工作接受全社会公开监督。如有情况反映,请按职责分工,致电相关部门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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