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铜川市政府印发《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细则》自8月3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2年。
为了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铜川市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6号),制定本《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实施细则》。
2016年起铜川市纳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购买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除了省奖励每套0.8万元,铜川市各区县政府也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细则》规定 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包括: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铜川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中心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选购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等方式。
铜川市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及该商品住房的销售许可复印件(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市住建局每月将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审核资料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
《细则》要求铜川市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依据市住建局审核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被征收人。
铜川市住建局将负责指导各区县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工作,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年度考核。铜川市财政局、住建局根据对奖励资金的核查情况,在下年度拨付奖励资金时进行奖补或扣减。各区县棚改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并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
《细则》指出,被征收人以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并领取了奖励资金后,又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已完成安置,不再另行安置,对违反省上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