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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正式实施

2016年09月02日 13:48来源:点击量:0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7月7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

(9月1日,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和平广场举办《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活动)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园林绿化行业的一部重要法规。为促进城市绿化持续发展,打造法治林业园林,2016年7月7日,我市以186号政府令正式发布《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实施后,将对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建设精品园林,加强绿化管理与服务,深化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发挥积极作用。

为做好《细则》的出台工作,市林园局自2015年年初就开展了《细则》的起草工作,并调研了国内相关城市的绿化法规的制定情况,同时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市民的建议,并根据反馈的建议对《细则》草案进行了多轮次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定案稿。本《细则》共有38条,涵盖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内容,9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绿化控制要求。《细则》提出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明确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透水材料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规定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二是关于绿化审批要求。细则明确规定: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明确城区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的具体情形和要求,并规定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三是关于绿化管养要求。《细则》在总结我市现行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力求从绿化工程建、管、养、护等方面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实行城市绿化施工管理项目负责制,要求绿化施工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确保施工质量以便于后期养护。加强绿化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整改。规范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的交接程序,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移交验收,并与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效衔接。

四是关于资源管理要求。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率达100%。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细则》实施后,将对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建设精品园林,加强绿化管理与服务,深化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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