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9日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以及长沙高新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市本级及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待职能职责进一步划转后实施统一登记。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2016年8月29日至9月8日,城区范围内停止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
五、不动产登记共设三处办理地点:晚报大道150号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4529100);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8665175);马王堆路248号房产交易大楼三楼(咨询电话:84662696)。
长沙市人民政府
附:长沙市隶属湖南省,湖南省省会,简称长,介于东经111°53′~114°15′,北纬27°51′~28°41′之间,地处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和湘浏盆地西缘,是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核心城市,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商贸中心。
长沙市幅员面积1.1819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区面积2185平方公里。辖6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5个国家级开发区和9个省级园区。新设立的湘江新区,是打造“一带一部”的核心增长极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区域。201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510.13亿元,比2014年增长9.9%。
长沙历经三千年城名、城址不变,有“屈贾之乡”、“楚汉名城”、“潇湘洙泗”之称,为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有马王堆汉墓、四羊方尊、三国吴简、岳麓书院、铜官窑等历史遗迹,境内发生过清末维新运动、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等爱国救亡运动,有黄兴、蔡锷、毛泽东、刘少奇、雷锋等名人,凝练了“经世致用、兼收并蓄”的湖湘文化,打造了“电视湘军”、“出版湘军”、“动漫湘军”、“演艺湘军”等文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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