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支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为确保补助资金规范使用,并取得实施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实施,调动地方饲养母牛的积极性,扩大基础母牛存栏规模,增加肉牛犊牛繁殖数量,逐步解决基础母牛存栏持续下降、架子牛供给不足等发展瓶颈问题,促进肉牛生产发展,保障牛肉市场供应。 从2016年7月起到2017年6月底,增加肉用犊牛2.56万头。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对象 1、项目实施县肉牛基础母牛存栏3万头以上的母牛养殖大县为项目实施县。2016年度为渝水区、信丰县、瑞金市、赣县、吉安县、永丰县、泰和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吉水县、袁州区、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等15个县(市、区)。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县(市、区)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养殖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母牛必须是集中饲养、统一管理。 项目实施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对象养殖规模标准。 2、非项目实施县非项目实施县(市、区)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也列入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
(二)补助品种地方优良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我国自主培育的三元杂交肉牛品种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国外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积极引导肉牛专用母牛发展,突出专用肉牛品种和杂交母牛。奶牛(如荷斯坦奶牛)、水牛品种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补助方式 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以基础母牛存栏数量确定补助主体,以项目实施期内的新增犊牛确定补助资金。已确定的补助对象,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底前,新增母牛产犊后,也纳入当年补贴范围。未产犊牛的母牛不得享受补助。新增犊牛为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得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四)补助标准根据我省母牛繁殖成本,确定每头产犊基础母牛的补助标准为1500元。一胎多仔的,按一胎单仔的标准补贴。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防疫、佩戴电子耳标以及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
三、实施程序
(一)基础母牛登记核查。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发挥村级防疫员与基层组织的作用,进村入户开展基础母牛的登记核查。各地要在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基础母牛1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的基础母牛的存栏数量核查工作。核查登记工作要做到不漏场户,并如实填写核查登记表(见附件1)。要求做到“四见”:一要见牛。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调查,逐头拍取正面头像和侧身照,与登记资料一并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存档。二要见标。登记的母牛必须加施佩戴统一的电子标识,实行一牛一号,建立档案,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三要见人。现场调查的基础母牛数要经母牛养殖场(户)和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四要见榜。登记核查确认后,要将场(户)名、地址、存栏数量、品种等基本信息在村委会张榜公示。
(二)确定补助对象。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在登记普查的基础上,结合省里下达的扩群增量任务,确定补助对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补助对象签订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见附件2),明确母牛扩群和犊牛增量等目标,考核任务完成情况与最终确定的补助金额挂钩。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本辖区补助对象基础母牛现场核查数据和拟增量数据(见附件3)上报设区市农业局汇总,设区市农业局于2016年3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汇总后于3月25日前报农业部备案。
(三)新增犊牛核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在核查新增犊牛时,要将基础母牛人工授精配种记录与初生犊牛基础信息相结合,做到新增犊牛档案信息齐全、真实性有据可查。母牛养殖场(户)必须建立母牛扩群记录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母牛入场、配种、产犊、处理(销售或屠宰)等信息。产犊后7日内报告乡镇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现场核实,拍取侧身照与正面头像照留存。新增犊牛核查结果要经母牛养殖场(户)和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新增犊牛须加施佩戴统一的电子标识,实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建立纸质和电子双档案。新增犊牛处理(如销售)等信息要及时报告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确认。核查结果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外公示。
(四)拨付补助资金。2017年6月底前,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将补助对象扩群情况进行整理、汇审,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后,形成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表,报送县级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表,通过“一卡通”的形式或养殖场账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规模养牛场(户)。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于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拨付到场户。结余的补贴资金自动结转到下一实施年度使用。
非项目实施县存栏500头以上的基础母牛养殖企业的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程序和要求与项目县一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管理实施实行“四到县”,即将补助资金切块到县、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管理责任明确到县。项目实施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管理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全力做好基础母牛扩群工作,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项目实施县(市、区)抓紧制定详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后,于2016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农业厅。
(二)强化项目管理。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抓好母牛登记、繁殖配种、新增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四个关口。省级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统一供货商,实行母牛和犊牛统一的电子标识,由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自行采购,并在登记核查时加施。未依规加施统一标识的,不得享受项目扶持。实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母牛、犊牛饲养技术培训,提高养殖水平。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导。年度项目实施结束,省农业厅将牵头对政策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基础母牛扩群增量效果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强化资金监管。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养殖场(户)的咨询和举报事项。省农业厅举报电话:0791-86215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