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业保险自2007年试点以来,经过9年的发展,省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包括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创新险种三大类共18个产品,基本覆盖了全省主要种养殖业品种和农业生产的主要风险。在保障农业生产、帮助农民灾后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广东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最新政策:
一、广东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广东省是农业灾害事故频发地区,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台风、暴雨、洪涝发生频率高、强度大,农业发展面临较大的风险,如农作物往往损失严重,农民血本无归,但农业保险的发展却相对滞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亟需建立一套有效的防灾保障机制。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东省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500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8%。其中农业经济损失占有200亿元。然而被称为解决“三农”问题“稳定器”的农业保险在自然灾害面前表现出缺位与脆弱。没有保险的赔付,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农民自己承担,所以广东省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目前广东省有中央财政补贴在内四级财政补贴的险种有9个,包括水稻、森林、能繁母猪、生猪和涉农补充险种。只靠中央财政补贴发展农业保险是不够的,发展地方层面政策性险种是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因地制宜开发特色险种更能助推农业保险的发展。
据悉,今年初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厅、财政厅、广东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政策性岭南特色水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开办香蕉、荔枝、龙眼、木瓜种植保险。据介绍,该种植保险保额按照水果品种确定为900-1200元/亩,保险费率沿海地区为10%,内陆地区为8%,保障范围主要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引起的损失。保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给予80%的补贴,水果种植户自负20%。省级财政对全省水果种植保险的财政补贴预算达3.2亿元。目前,各地市正在开展承保主体招标工作。
二、广东省巨灾指数保险正式落地实施:
近日,广东省巨灾指数保险正式落地实施。巨灾保险并不罕见,指数保险又是当下热点,但“巨灾+指数保险”新鲜之余更引来来了社会的关注。
“巨灾指数保险是一种创新的风险融资方式,以政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触发巨灾的参数如连续降雨量、台风等级等作为支付赔偿的依据,在上述参数达到一定阈值时,保险公司无需进行查勘定损即可向政府支付相应保险赔付金额。”保监局相关法责任人告诉记者,广东巨灾保险的创新在于指数保险模式的应用。
据悉,广东巨灾指数保险由政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灾害发生后,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地方政府,再由政府统一安排救灾。上述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认为,通过政府转移支付,使保险赔付资金全面覆盖受灾地区,特别是那些没有保险意识或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和群众也将从中受益,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有效提高受灾地区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此外,巨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在履行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重建等公共责任过程中可能发生大额财政支出。巨灾保险通过运用大数法则,能充分发挥费率的杠杆作用,提供经济补偿,对财政支出具有放大效应,是科学化、制度化、市场化应急救灾财政资金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
三、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最新政策:
广东省财政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安排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结算和拨付效率。
一、规范资金结算拨付程序。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每年年初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省财政厅与省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将保费补贴资金切块安排给各地,并将安排情况告知承保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下放结算和拨付权限,保费补贴资金不再由省统一结算拨付,由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保费补贴资金,按季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保费结算和拨付。
二、规范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对截至2015年6月尚未确定保险经办机构的新设立险种及原有险种承保合同已到期的,由各相关险种的省级主管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2至3家具体资格的保险经办机构,各地自行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体保险经办机构,并报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规范往年待结算资金安排。对部分市县、部分险种、部分季度的2014年度未结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行与有关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核实,并办理未结算部分的清算拨付手续,资金来源在省按因素法下达给各市县的保费补贴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规范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认真对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保费补贴资金及市县自筹保费资金的安排管理制度和结算拨付办法,并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