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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2016年09月01日 10:10来源:南京市政府网点击量:0

南京市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初次报告从事故发生到报告,时限不能超过2个小时。全文如下: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市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月14日修订)和《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修订本预案。

1.3事件的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依据《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共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江苏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二)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

(三) 较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在学校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并造成人员伤害的;

(4)事件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

(四) 一般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Ⅳ级):

(1)影响范围涉及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一定伤害,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区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收储运环节中发生的Ⅰ级、Ⅱ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集中高效地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通过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监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快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推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标准的,启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由事故所在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按规定报市食安委和上级农业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部设置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农委主任担任总指挥,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办公室、质量处、蔬菜园艺处、农业处、畜牧处、兽医处、屠管处、水产处、法规处、综合处、计财处、纪委监察室、执法总队、市农检院、市畜牧兽医站、市植保站、市耕保站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联络员。

2.2指挥部职责: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农业部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委对外宣传部门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具体见《关于调整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职责分工的通知》(宁农质[2014]15号)。

(2)事故发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2.5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5.1事件调查组

组成: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和环节,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委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较大事件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事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邀请有关专家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5.2事件处理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溯源,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信息发布组

组成:由市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2.5.4综合组

组成:由市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综合协调事件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调度与上报,文件的起草。负责受理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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