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农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依法加强组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3.2事件报告
建立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养殖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区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药安委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
(2)对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农委报告信息。同时,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药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向农业部报告。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要求从事故发生到报告时限不能超过2个小时。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3.2.5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险情,市农委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农业部。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市农委接到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3.3事件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事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污染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3.4级别核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农业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Ⅰ级响应时,市农委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向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1.2Ⅱ级响应。核定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的,应报请省级农业部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Ⅱ级响应时,市农委应当按照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向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1.3 Ⅲ级应急响。核定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的,应由市农委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立即成立市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的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4 Ⅳ级响应。核定为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件发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4.4响应的降级
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5响应的终结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件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市农委。市农委根据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农委建立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质管处会同信息中心负责承担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演习演练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9.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年制订的《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宁农质[2010]19号)同时废止。
10.本预案由市农业委员会制定和负责解释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