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房管局,国土规划分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土地公开出让条件
居住类项目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至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60%。地块成交价超出起始价的溢价部分,竞得人必须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土地公开出让期间,竞买人出价出现明显异常情况时,国土部门可依据公开出让文件的规定调整出让规则。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实施开发建设。
二、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住房信贷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武银〔2016〕109号)执行,自2016年9月1日起,居民家庭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具体首付款比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加强居住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参照周边同类项目或本项目前期实际成交价格,指导企业理性定价。对于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依法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拟售价格过高,容易引起标杆示范效应的,合理调整上市节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无证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
五、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鼓励和引导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补贴的方式,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六、加大住房有效供给
对已供应开发用地实施逐宗清理,建立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督促企业加快项目报建、尽快开工建设,形成有效供应。大力推进“三旧”和棚户区改造,合理控制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节奏和规模,为住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七、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和权威数据,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市场形势,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8月31日